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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安庆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6-28 点击:0

为预防个别股东滥用股东知情权,干扰公司的经营秩序,危害公司和众股东的利益,故各国立法无不对股东的此项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公司法》亦不例外。《公司法》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限制包括两方面:(1) 程序上的限制。(2) 查阅目的的限制。下面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详细解释:

 (1) 程序上的限制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对于这一点,认识的难点在于《公司法》所规定的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是否必须以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在公司拒绝的情况下才可提起诉讼。即对于会计账簿,《公司法》第 33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否是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必经程序,即此款规定是否具有前置程序条件的性质。如果股东不事先向公司提出查阅的申请并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或漠视,原告股东便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对此,实务操作中亦无统一认识。而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原告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故对其准确把握显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实践中,基本上都认为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正当理由并遭公司拒绝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条件。不过特殊情况下,司法实践对前置程序的要求也有着豁免的可能。如因公司的原因,导致股东不能按照法律程序履行,而且这一障碍非股东私力可以排除,则说明股东不能通过内部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不过除少数法院外,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股东是否履行前置程序的审查并不严格。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中,公司必须对其曾经向股东送达过会议召开通知作出充分的论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为未通知,股东会决议将被撤销。但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股东只需一般性地举证证明其曾经向公司提出申请,而公司未给予答复即可。因为,股东一旦提起诉讼,其书面请求必然通过诉状形式向公司提出。如果公司在接到诉状后未在 15 日内同意股东查阅,又未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股东与公司实际上以自己的诉讼行为表明了申请查阅与拒绝查阅的意思表示。

(2) 查阅目的的限制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在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时应当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一旦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未说明不正当目的,或是说明了正当目的,股东不认可,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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