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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澳门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5-11 点击:0

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具体原因深圳公司发股权律师为你解答如下:

股东优先购买权旨在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并不导致公司股东的变化,因此内部转让不应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除外。

一名原告在一起案件中诉称:

股东无论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购买权,在多个股东同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如果公司能够形成股东会决议的,从其决议,没有股东会决议的,可按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配售。按照上述规定,只要发生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就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多个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现两被告间股权转让,原告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且两被告亦未履行股东会的通知义务,存在过错。这个说法是否成立呢?根据该起案件的判决可知:

原告与两被告均系公司股东,公司内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原告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1. 从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进行判断。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只应适用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形。对于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法律并无限制规定,此种情形下,其他股东并无优先购买权。原告认为优先购买权无对内和对外转让之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章程的依据。

2. 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用意来看。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征,这种特征使股东间建立一种信赖关系,基于信赖关系,才会实现股东之间资金的联合。但当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这一信赖关系可能被打破。对于这种公司人合因素的影响,法律有必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故立法规定了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东内部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立法和司法无须对其进行强制性干预。虽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和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变更,但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非法律应该保护和干预的范围。

3. 从股东会职权与股权转让之关系来看。

原告认为,因其未收到通知而未能出席股东会,知情权被剥夺。否则股权转让可能不会通过。但按照章程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而股权内部转让并不在此列。因此,原告是否接到通知、是否参加股东会与被告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关。原告以此作为协议无效理由并无依据。当然,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以符合登记的要求,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从出让人的意思表示来看,被告1作为原股权持有人,对于自己将股权转让给被告2并无异议。这是被告1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应受到他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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