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之间发生矛盾,部分股东拒绝签收会议通知,或者股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股东大会的通知,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下面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股东拒绝签收视为公司已经送达,即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公司应当对股东拒签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实践中最为稳妥的方式为现场公证进行送达。具体如下:在送达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发件人可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
为了尽量减少通知的工作量及争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股东联系信息制度,明确股东的地址、电话、传真及邮箱等信息,对这些信息由股东签字确认并告知股东,如果上述联系信息有变化,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股东下落不明,或是需根本解决上述送达问题,应从源头做起,即在起草章程或制定内部议事规则时,明确送达方式及每位股东的送达地址信息。具体可采用以下方式: (1) 制作股东、董事内部通讯名册,并由股东、董事签收确认; (2) 指定将会议通知刊登于一家固定的报纸,或是将会议通知发布于公司网站,股东、董事应当积极关注会议通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