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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出具借条后借款人妻子没签名 是否应免除还款责任

作者:澳门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09 点击:0
  
被告朱某、蔡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刘某于2010年向被告蔡某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2013年,被告朱某、蔡某就该笔借款向原告刘某出具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2016年,原告刘某找两被告要求换借条,被告朱某就该笔借款再次出具借条,并注明“以前借条作废”,但被告蔡某未在借条上签字。2018年,原告刘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朱某和蔡某均在借条上签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虽然朱某在重新出具借条时,蔡某并未签字,但刘某在借款时,将借款交付给了蔡某本人,且蔡某也曾出具借条,可以认定蔡某知晓借款且同意借款的事实,被告朱某、蔡某应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条上两被告均有签字,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20万元借款是转账到被告蔡某的银行卡中,虽然被告朱某在重新出具借条时,被告蔡某未签字,但第二份借条是由之前的20万借款借条换条而形成,实质上还是同一笔借款,两被告均未偿还该笔借款,原告刘某也未明确表示对被告蔡某免除债务,两被告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还款义务。  
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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