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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约定的出借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出借金额

作者:澳门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6-06 点击:0

案情介绍: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称被告借到原告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每月利息1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称仅收到借款30000元,另外20000元的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在庭审中,原告对于20000元的借款是如何支付的无法明确,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归还利息13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
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因原告对其主张的本金50000元中的20000元款项支付情况无法明确,被告也予以否认,本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认定本金为30000元。
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关于本案利息约定,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支付款项,但前述款项金额并无规律性,无法推定双方就利息的约定情况。结合借条中本金50000元而利息每月1000元的约定,本院酌情认定双方对利息约定的标准为月利率2%。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13000元的利息,本院按照月2%标准抵扣至2019年9月14日。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2%标准计算应为68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起计至清偿之日。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不超过原告主张的金额减去6800元即29200元。
 
本网提示:
由上述案例可知,当借条约定的出借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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