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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有什么法律法律后果,能否补救|深圳票据律师

作者:澳门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7 点击:0

2017年林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收款人为邓某公司,付款行为某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壹拾捌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19日。汇票正面加盖了出票人林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付款行某银行汇票专用章。汇票背面被背书人为心某公司。后原告公司因故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于2020年12月初委托收款,某银行郑州分行于2020年12月8日向原告公司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一份,拒付理由为:1、托收凭证日期涂改;2、超出票据权利期限。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涉案票据形式完备,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6月19日,原告委托收款时已超过汇票到期日2年多,其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不再享有票据权利,但原告依旧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票据利益18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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