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方对外担保不知情的妻子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
作者:白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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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诗雪)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定丈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知情的妻子不承担责任。林某与赵某系朋友。赵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30万元,林某出于朋友义气为赵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赵某催讨借款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赵某、林某及林某的妻子刘某告上法庭。王某认为,林某为赵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是在与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内,系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刘某辩称,自己对借款担保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担保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王某要求林某与刘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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