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承包人因合同无效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下:
(一)实际支出损失
根据《2004 年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如发包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发包人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支出的费用、合同备案支出的费用、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除工程价款之外的因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二)停工、窝工损失
1. 承包人有权主张停工、窝工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承包人有权主张停工、窝工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隐蔽工程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如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2)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3)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窝工损失。
2. 注意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停工、窝工损失扩大
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承包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窝工损失扩大。譬如,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实践中还应注意,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与导致停工、窝工的原因并无必然联系。如果多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损失,难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造成停工、窝工方面责任大小的,可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所受损失的情况确定停工、窝工损失,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