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人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如何认定出资效力?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出资人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这个时候如何认定出资效力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秉承的原则是,对于无权处分人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并不一味认定为无效,而是看公司(作为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