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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作者:保定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4-13 点击:0

  一、工程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1、不可抗力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典》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其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民法典》第591条内容:“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施工合同双方乙方为承包人,另一方为发包人,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合同双方的责任:

  1、承包人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发包人的责任

  (1)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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