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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未竣工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如何认定?

作者:保定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3-04-13 点击:0

未竣工工程的质量的认定

工程竣工是施工人正常施工状态下的结果。所谓竣工,是工程完工且通过国家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验收标准对施工结束后的建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验收,并且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显而易见,未竣工工程则是指工程未能通过国家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验收标准对施工结束后的建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验收的工程。未竣工工程的范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工程已完工,但未能通过国家验收的工程;二是工程未完工导致的未能通过国家验收的工程,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工程停建的“烂尾”工程。对未竣工工程的质量认定,会因不同的情形而在方法上有所不同。

(一)已完工工程的质量认定

对于已完工工程,即使因种种原因未能竣工,但基于承包人已完成施工工作,工程的状态已确定、完整,未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形态上的改变,对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不能仅仅以其未进行竣工验收而直接地认定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结合已完工工程的具体情况而确定。根据前述分析,如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存在异议,可通过采取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以及司法推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已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基于种种原因,在建设工程未竣工时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根据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对于已完工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因为在工程虽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进行使用,应视为发包人对未竣工验收之已完工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说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工程质量的责任。在发包人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已完工工程时,其应当预见到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建设工程,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行为则可直接地表明其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可。

(二)未完工工程的质量认定

实践中,对未完工工程质量的认定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在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为了实现工程建设之目的,会将建设工程再次发包给第三人续建,以发挥工程的最大效益。对于第三人续建的建设工程,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则对承包人施工的未竣工工程的质量的判定并无异议。相反,如果第三人续建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竣工验收,导致就续建前承包人工程质量的认定产生争议。如何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进行认定,较为复杂。

对承包人未竣工工程质量的判定,应根据工程是否续建而区别论处。如果工程未由第三人续建,则对未完工工程的认定可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工程的状态综合认定。如在发包人未提质量抗辩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在发包人明确无质量异议的情况下,可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的认可。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未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比如承包人提供了已完工工程的分部分项的验收手续,则可认定质量合格,除非发包人有证据推翻该验收手续。在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施工的未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针对未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就未完工工程的质量事实之问题申请进行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如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以最终对争议的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争议作出判定。

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由第三人进行续建的情况下,对工程质量的判定,则较为棘手。如果工程由第三人完成续建,并最终实现竣工验收,那么,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可视为合格。而如果工程由第三人续建,但工程并未竣工验收时,如何判断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则是实践中的难题。我们认为,发包人在将工程交由第三人续建前,应首先对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情况进行确认。否则,导致质量责任如无法确定,则可推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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