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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怎样履行?

作者:保定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1-28 点击:0

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履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规定:“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规定:“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保修义务的履行程序如下:

1. 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发出保修通知。在保修期内发现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发包人应当立即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5.4.3 项规定:“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据此,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发出的保修通知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口头通知,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

2. 承包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承包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的期限,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此也未作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质量保修书中对承包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的期限进行约定。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对承包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的期限作了规定。例如,《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 3 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 15 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配合。”

3. 承包人在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保修。2017 年版示范文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

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另外约定紧急情况和涉及结构安全质量问题之外质量缺陷的保修时间。

4. 承包人完成保修后,由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组织验收。承包人完成保修任务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组织验收,以确定承包人完成保修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于一般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会同承包人自行验收,或邀请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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