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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到底应该归谁呢?

作者:保定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9-11 点击:0
2004年,原告万某某和被告人李某佳在与深圳同事会面后于2004年开始在深圳生活。 2011年1月6日,他们在兴业县民政局签署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4月18日生下了他们的儿子。

李,小学一年级。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至2017年8月在无锡工作,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后缺乏沟通,深圳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的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这使得夫妻关系越来越无动于衷。

2017年8月,由于孩子的教育问题,双方发生冲突,夫妻俩的感情完全崩溃。原告在法庭上提起诉讼:1。判决允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已婚儿子与原告住在一起,被告每月领取1000元生活津贴。袁厚才今年18岁。被告还同意在审判中离婚。但是,由于双方在抚养子女方面存在分歧,原告和被告都坚持要抚养孩子,案件不成功。
 
 
原告声称他有固定收入,原告小心翼翼地照顾孩子,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原告的母亲和妹妹在无锡定居多年,可以给予原告强有力的支持。被告辩称他同意离婚,但双方的儿子应该跟随被告的生命。

儿子和被告都有深厚的感情。被告与他一起长大,他一直处于儿子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他的儿子也表示愿意与被告住在一起。我儿子目前在兴业县沙塘镇中心小学就读。他能够适应学校环境,与老师和同学相处融洽。

例如,他的儿子回到无锡跟随原告改变他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这对他的成长极为不利。被告的经济能力非常好,工作稳定。儿子住在沙塘镇,消费水平低。被告可以为儿童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原告在无锡的工资不是很高。它仍然在国外工作。事务所

如果孩子的父母和原告与无锡有关,无锡的消费水平和原告的经济能力不能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告的父母非常喜欢他们的儿子。他们都表示愿意帮助抚养他们的儿子。儿子和被告的父母也有很好的关系。被告的父母身体健康,以方便他们的儿子上学。
 
 [结果]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基础,但婚后双方之间缺乏沟通往往是由于琐碎的生活。问题。一场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变得无动于衷。事务所2017年8月,由于孩子的教育,双方分道扬.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完全崩溃了。

如果没有和解的可能性,审判中的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事务所法院要求原告要求被告离婚。为了改善原件和被告的儿子,原件和被告的支持和支持条件基本相同。当儿子进入 小学户籍时,孩子健康成长,稳定了孩子。从生活和教育环境的角度来看,法院裁定原告和被告的儿子都跟随被告人李,被告支持,原告有权探望儿子。
 
 
 [典型含义]
 
 人民法院应当使儿童的身心健康受益。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的经济条件,个人素质,对儿童的责任,家庭环境,父母和子女的感受。本案是离婚纠纷。深圳律师事务所 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应该提出合法儿子的问题。根据案件事实,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法院适用“未成年人优先”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儿童监护主要考虑几个因素:儿童的年龄,父母的经济条件,孩子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时间,或父母,父母或母亲。身体健康,性格特征,是否有其他孩子,父母是否有不良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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