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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如何处理

作者:巴彦淖尔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0-28 点击:0

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作为持票人如何处理呢?通过以下案例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概述: 
科某公司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0月13日,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票据号码***,出票人丁某公司,开户银行某支行,收票人科某公司,开户银行某支行,票据金额壹佰陆拾陆万柒仟柒佰柒拾元壹角柒分,承兑人丁某公司,能否转让可以转让,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9年10月14日。提示付款载明:提示付款人名称科某公司,提示付款日期2020年10月13日,付款或拒付拒绝签收,提示付款回复日期2020年10月19日,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于是科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丁某公司支付票据款1667770.17元,并负担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由丁某公司承担。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科某公司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起诉,丁某公司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到期日2020年10月13日,同日,科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故丁某公司应向科某公司给付汇票金额及相应的利息,故对于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公司给付原告科某公司1667770.17元及利息(以1667770.17元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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