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条分为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的数额应当是明确的,其中既包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但不论哪一种情形,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都应当通过法院审理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明确欠付工程价款本金数额。只有本金数额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谈得到支付利息问题,本金不确定,利息就无法计算。
第二层意思,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利率等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充分遵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层意思,“利息支付标准”是指利率。如前所述,既然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内才予以保护,当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予保护。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结算标准的,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质上也是按照法定利率计息。法定利率也叫作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已普遍认为在判决发包人偿还欠付工程款时,可支持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对偿还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时,对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前的欠付工程款,因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仍应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时间跨度久的特点,可以预见一定时期内诉讼案件所涉利息多涉及前述两阶段,因此,工程欠款利息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标准。对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欠付工程款应当如何计息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此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第 15 号)明确提出:“一、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9 时 30 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 1 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 1 年期和 5 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载明:“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9 时 30 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上,对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欠付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采用分段、动态的利息计付方式,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与工程欠款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包含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在选择期限品种时,如工程欠款未超过五年,则统一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工程欠款超过五年,则应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