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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前达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还可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吗?

作者:北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3-03-27 点击:0

当事人诉前达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还可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吗?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概念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一般而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建设工程的行业惯例可分为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三类。具体到本条规范对象,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主要是针对工程进度款结算和竣工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本条规定所涉最常见的争议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就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事项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按协议履行,在诉讼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情形。但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也有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包人中途退场,在建设工程尚未竣工情形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形。此种情况属于建设工程进度款结算。另外,司法实务中还偶见双方当事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方只给付了建设工程预付款,还未具备约定给付工程进度款条件的情形。此时,双方当事人只能进行建设工程预付款结算。

(二)如何理解“达成协议”

根据建筑行业惯例,发包人、承包人一般都会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全面约定。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期限长,受国家政策、市场变化以及规划调整等诸多条件影响,很难完全按照施工合同既定条款执行。故应允许并尊重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出现重大变化时,对工程价款结算约定进行相应调整。本条规定中的“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即是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新协议。该协议多数依赖于施工合同中已有的相关约定,但不排除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约定条款。此外,本条规定所指的协议,通常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了结双方之间因施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从司法实践看,多数工程款结算协议并非单指结算工程价款内容,而是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事项所达成的一揽子解决协议。因此,本条规定所称“结算达成协议”,更类似于事后清算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结算条款完全不同。

与此同时,实践中还有以继续履行施工合同为前提的工程价款结算。例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工程进度款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在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另外,本条起草过程中也曾提出协议对象是否还包括对其他专门性问题,最终未作规定,但留下的问题仍待回应: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停工窝工损失、工期损失等事项事后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不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是否准许?我们认为,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对上述专门性问题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服又申请鉴定的情形。但这些情形都与应支付工程价款数额直接相关,已经作为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考量因素,在工程价款结算中一并考虑。既然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在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情形下,当事人不得事后申请鉴定,作为构成工程价款结算考量因素的工程质量等其他专门性问题,自然一般没有必要再允许当事人申请鉴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基于欺诈、重大误解或恶意串通等原因,双方当事人签订涉及工程质量等协议的情形。此时,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等存在不实情形,应允许当事人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相关鉴定。

(三)如何理解“诉讼前”

关于本条中“诉讼前”的条件,在司法解释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条规定所适用的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是在友好协商气氛下自愿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至于少数情况下,在诉讼中达成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则多有法院介人成分,更多应被看作诉讼和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多数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都是在诉讼前达成,但不能因此而忽略少数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情形。此类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未必有法院的介人,甚至很多时候法院事先都不知情。诉讼中当事人就建设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与诉讼前达成同类协议,两者只有时间先后区别,内容都是当事人对结算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都应予以尊重和保护。因此,人民法院也应秉持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原则,对诉讼中达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情形,类推适用本条规定处理。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可取。虽然本条规定起草时只是对本条所涉最常见情形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诉讼中达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但这并不表示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当事人一方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对该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还需说明的是,本条所指当事人的范围不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从司法实践看,还包括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与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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