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在哪些情况下不需要司法鉴定?
对于工程款纠纷案件,工程款数额的高低与工程造价直接相关,而工程造价能否确定,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一般认为,下列情形无需进行造价鉴定:
1. 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且双方代表已经签订确认。比如,在工程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数额子以认可,或者发包人进行了核减后,承包人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对于审定文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认可的。
2. 合同约定逾期不完成结算审核,视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约定逾期不对审核意见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审核意见的,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
3.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审计结论已经出具,且审计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4. 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1) 若约定的为固定总价,现工程已经竣工,应依约确定工程价款。但如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更或索赔,而这些变更或索赔没有包括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事项范围内的,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应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2) 约定的为固定单价,现工程已经竣工,且工程量(工程面积)可以确定,应依约以固定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得出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