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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坑配偶 也要防假离婚躲债

作者:北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09 点击:0

6月25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无奈的是,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显然超出了立法者当初的想象,一些奇葩案例不断出现。比如,丈夫婚后疯狂举债并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妻子需为约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最高法颁布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进行了重新限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番民法典草案,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此也赢得了社会好评。那些因为遇人不淑而莫名背债的婚姻不幸者,将成为受益者。
不过,新规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是个不好量化界定的概念。更何况,债权人需要证明的是别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只要人家夫妻默契一口咬定,几乎无法举证。借钱给自然人的风险将因此增大。因此,既要防止婚内坑配偶的恶意举债,也要堵上通过假离婚当老赖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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