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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财产分割款 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作者:北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9-23 点击:0

湖南法院网讯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未能携手相伴到老,在协商好相关问题后,也应好聚好散,彼此祝福。可偏偏有些人在离婚时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无故迟迟不向对方兑现承诺。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明(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琴因离婚而获得的财产分割款12万元、违约金5万元,合计1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并修建了一栋五层楼房。2018年2月,原、被告在临湘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均归男方所有,由男方从2018年12月起分三次共补偿女方共同财产分割款12万元,至2020年3月付清。如男方未按协议期限支付相应款项,男方除应如数支付相应款项外,另外还应向女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期限的全部款项。离婚后,被告周明未向原告张琴支付财产分割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承担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意思表示明确,应当予以遵守。被告提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但无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被告存在被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形,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财产分割款12万元,若被告未按期给付,则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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