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关于离婚子女探望权的规定
作者:北屯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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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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