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取得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示付款被拒怎么处理|深圳票据律师网
作者:彬州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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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从被告力某公司通过背书取得以被告龙某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金额为1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7月17日,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但均被拒付,拒付理由是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对此,原告兰某公司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及相应的背书记录、提示付款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兰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力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将出票人为龙某公司、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7月17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兰某公司,原告兰某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向被告龙某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拒绝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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