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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可不可以在持票人所在地法院起诉管辖

作者:成都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1-24 点击:0

随着恒大系公司商票问题的发生,很多持票人无法兑付。这些持票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有些持票人就咨询,如果行使追索权能否在持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呢?如果能在持票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又可以更好地行使票据权利,下面广东票据追索律师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作为票据权利人,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票据法》其实都有专门规定:  
一、在票据纠纷中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8条之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务人的先后顺序,骐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可以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任选人员作为被告起诉,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都有管辖权。

综上可知,票据纠纷案件是不能由持票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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