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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能否直接诉讼?

作者:丹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1-10 点击:0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能否直接诉讼?
深圳票据律师网: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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