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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人或出票人等前手注销 票据持票人如何处理维权

作者:丹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2-25 点击:0

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发现作为背书人或出票人等前手已经注销了,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广东票据追索律师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概述:
2018年11月30日,全某公司与才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的机票价格为553200元。2018年10月16日,三某公司为出票人、承兑人,向收票人白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6日,金额为500000元,可以转让。该票据承兑信息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18年10月16日,白某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田某公司。同日,田某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力某公司;2018年12月25日,力某公司背书转让给全某公司;同日,全某公司背书转让给才某公司。2019年10月16日,才某公司持案涉汇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三某公司发送付款提示,系统以“超过应答时间,自动拒绝”为由拒付,随后票据状态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白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股东为李某、钱某,2019年7月9日,股东变更为李某;2019年9月23日,李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白某公司注销登记。 
原告才某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公司股东李某与其他债务人一起连带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9月18日,白某公司清算组出具《注销清算报告》申请注销,载明:一、清算过程:1、因公司经营不善原因,经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清算组成员由邓某、李某担任,邓某为清算组负责人。2、清算组已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所有债权人,并于2019年7月31日在某科技报纸上刊登了公告。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了清算方案,并报请股东确认。二、清算结果:1、清算组按制定的清算方案处置公司财产,并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2、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公司债务;(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3、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4、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股东李某确认上述清算报告,并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才某公司持有的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500000元,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必须记载事项,出票人的签章符合规定且背书连续,为有效票据。故,才某公司的持票行为合法,应享有案涉票据的权利。该电子承兑汇票目前已到期,票据状态载明为“提示付款已拒付”,现案涉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拒绝付款,三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才某公司亦有权向背书人白某公司、田某公司、力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另外,白某公司已于2019年9月23日注销,注销前的股东为李某。原告的债权因白某公司注销而不能得到清偿,白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李某明确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故李某依法应对白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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