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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状态长期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持票人能否向法院起诉行使追索权

作者:丹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4-06 点击:0

深圳律师网说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但票据状态长期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那么持票人在没有明确的拒付证明文件时能否向法院起诉行使追索权呢?
案情介绍:
白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龙某公司出具了一张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元,到期日为2021年7月21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龙某公司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将其全部背书转让给力某公司,力某公司将其全部背书转让给全某公司。全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直至2022年3月17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显示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于是全某公司诉至法院,向白某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白某公司支付500000元票据款。
 
法院认为: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法定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明确,应为有效票据。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1日,全某公司提示付款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但直至2022年3月17日,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显示票据状态仍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由此可以看出,全某公司提示付款的申请已经到达承兑方,但在整个付款期限内未得到应答及兑付,由于该提示付款申请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内呈持续状态,承兑人于汇票到期后可看到该提示付款申请,故该提示付款行为仍具有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效力;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显示票据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承兑人的该行为表明其实为变相拒绝付款,故全某公司享有涉案汇票票据追索权,全某公司有权向白某公司行使500000元追索权,故原告全某公司要求被告鑫盈支付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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