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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逾期纠纷起诉案例(深圳票据律师网)

作者:丹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1-25 点击:0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22日,田某公司向力某公司出具了票据号码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票据金额456237.1元,承兑人田某公司,汇票到期日2021年4月19日,可转让。被告田某公司作为承兑人已在出票日对票据予以承兑。其后,被告力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星某公司,星某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林某公司。2021年3月29日,林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卓某公司。2021年4月19日,卓某公司向田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卓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田某公司及力某公司立即向卓某公司偿付票据款人民币456237.1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属票据追索权纠纷,田某公司及力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卓某公司提交证据及庭审调查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汇票记载要素齐备,背书前后均连续,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票据,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卓某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相应票据权利。现该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田某公司、力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卓某公司诉请两公司支付票面金额456237.1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标准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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