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婚姻家庭>诉讼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丹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5-06 点击:0

我们都知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看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还有无和好可能,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而无和好可能呢?下面深圳离婚律师网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审理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