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一 2013) 第 9.1.2 条至第 9.1.5 条的规定,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如下:
1. 承包人提出价款调增报告。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2. 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3. 发包人提交价款调减报告。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4. 调整工程价款的支付。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