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下面由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不成立清算组的,视为逾期。由于解散情形不同,解散之日的认定标准亦不同: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解散之日为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之日。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解散之日为该事由成立之日。③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的时间为公司解散之日。但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之日为解散决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日。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正式决定关闭、撤销之日为公司解散之日。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公司的,该解散判决生效之日为公司解散之日。(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对于如何认定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司法对清算的干涉程度。目前司法界倾向于不轻易干涉自行清算,只有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才以公权力加以干涉。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指引》对拖延清算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①在债权人提起强制清算的情况中拖延清算包括:债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没有发出债权申报通知;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②在股东提起强制清算的情况中拖延清算包括: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账册及其他相关清算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
其他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因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的情形,提起强制清算,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损害的行为发生,即违法清算的行为:二是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损害结果的程度严重。但至于损害结果深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法律并没有明确,也无法一一列举。具体情形包括:
①在清算过程中,只清理债权,不清偿债务,或为减少清算成本对清算公司的债权消极行使追偿权。
②采取隐匿财产、做假账等手段帮助股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③针对公司债权债务,编制虚假的清算报告。
④不向债权人履行清算告知义务,搞暗箱操作。
⑤违规处置公司财产、故意销毁相关的资料。偿,将公司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以及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公司债务之前,擅自分配、侵占公司资产等。值得注意的是,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清算组,清算组以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损害债权人、股东利益行为的不能构成债权人、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