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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以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相比明显偏低、显著不符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作者:大庆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04 点击:0

债权人可否以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相比明显偏低、显著不符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并据此要求股东就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呢?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除非公司以非法方式恶意减少公司资本从而导致公司不足以抵偿债务的,否则不能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债权人与公司进行商业合作并订立合同时,理应对合同相对方的经营规模与注册资本是否相符,以及其公司的偿债能力作出考量。基于自愿形成债权后,再以债务人注册资本显著偏低为由要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仅有损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公平。

如果公司通过其他手段在订立合同后刻意降低注册资本,如采用减资等方式,那么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赋予其提前主张未到期债权的方式实现对债权的保障,也无必要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来实现利益。

如果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如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减少公司资产从而逃避债务的,那么债权人自然可以在充分举证后主张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滥用行为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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