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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如国外登记则须先对结婚证认证

作者:大庆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1-09 点击:0

  两名中国留学生在英国留学期间相识相恋并在当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归国后却两地分居要求离婚。国外结婚国内离却没那么简单,因为两人婚姻关系没有通过外事部门的认证,日前,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英国结婚回国离婚被驳回

  小钟和小李两人分别是广东梅县人和黑龙江哈尔滨人,两人在英国伦敦留学期间相识相恋并最终走到一起,2008年两人在伦敦履行了结婚手续,并在伦敦生下儿子,归国后因长期两地分居,最终男方小李向梅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本以为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法院的法官最多苦口婆心劝和一下,没想到梅县法院却直接以小李提交的英国伦敦托维函勒区婚姻登记办公室颁发的《结婚登记证明》未经中国驻英使馆认证为由,驳回了起诉。

  涉外婚姻想离还须先认证

  法院认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基础是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原告小李提供的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证明》系在中国境外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之规定,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由于小李未能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证据,故对其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在中国境内的效力不予认可。小李在无法证明其与小钟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请求离婚,并请求处理以离婚为基础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故驳回小李的起诉。

  据悉,小李已通过外事部门正在办理婚姻关系的认证手续,将重新起诉离婚。

  法官提醒 涉外离婚官司须知四要点

  梅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卓军介绍,随着涉外离婚及相关涉外法律关系的增多,当事人在诉讼时应从多方面注意:

  1.管辖问题,如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证据,如证据系在国外形成,应按前述要求经所在国公正证明并由中国驻外使馆认证,履行证明手续。如证据是在港澳台湾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法律适用,当事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或标的物在外国,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而又在国内打官司,要适用哪国(地区)的法律也是有讲究。

  如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律,监护则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而对于合同债权,当事人有选择权,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4.协助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不当然在中国发生效力,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两国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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