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田某,女,汉,1971年2月8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
被告:贺某,男,1970年8月20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儿子贺小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贺兰某由被告抚养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外打工期间认识被告,并于1996年2月23日与被告在南山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1997年2月12日生下女儿贺兰某,2004年9月2日生下儿子贺小某。
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各种丑陋恶习暴露无遗:性格暴躁,嗜赌如命、酗酒成性。被告经常毒打原告,甚至对自己的亲生子女也进行殴打。被告游手好闲,无固定工作及稳定的收入,经常向原告索取钱财,用于酗酒及赌博,家庭重担全部落在原告一个弱女子身上。
综上所述,被告的恶劣表现已对婚姻造成了根本性的破坏,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从感情及事实上皆无和好可能。为此,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