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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定西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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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被告签订了《股市操作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其账户证券×××(以下简称合作账户)存入600000元;被告独立操作合作账户;合作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被告独立操作,不受干扰及限制,双方对外保密;双方出于自愿,由被告确保原告本金安全,即合作结束时,被告保证原告账户本金600000元;当盈利超过10%时计提风险金后,被告可要求按周五五分成;当本金损失累计卖过30%时,原告可要求清盘,中止合作协议;无论盈利多少,本金始终属于原告。2015年12月3日,原告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06账户)银行转存入600元;2015年12月7日,上述账户银行转存入299400元;2015年12月15日,上述账户银行转存入300000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2017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2016年6月29日,06账户银行转存入20000元;2017年3月1日,上述账户银行转存入30000元。2017年12月31日,06账户有市值为96162.20元的两支沪A股及资金余额1576.80元,共计97739元。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于2018年1月3日确认,截至2018年1月1日原告账户只剩88610.80元总资产,即被告欠原告511389.2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告分别于2019年8月1日、9月13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3000元,共计6000元。原告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并有被告签名的欠条,载明:今欠到原告520000元,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根据情况分批还结,暂定本息合计650000元。原告确认被告尚欠其505389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股市操作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代为操作原告的证券账户、被告可按收益分成,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股市操作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的证券账户存入本金600000元后,按照协议约定,被告负有保障账户存有本金600000元的义务。原告提交欠条证明被告尚欠原告520000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足额支付本金,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尚欠的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尚欠其505389元,该金额小于欠条中载明的欠款金额,视为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被告据此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本金505389元。被告未能依约及时返还尚欠的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将计息标准确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将利息起算日期确定为欠条落款日期的次日即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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