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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定西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2-21 点击:0

  涉外离婚的过程中,在涉外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该如何解决呢?下面,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就将作如下介绍。

在我国各地方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均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涉外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涉外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涉外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的离婚案件时,对一方在港澳的动产和不动产,只要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与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并处理。

  在对港澳的财产和内地的财产合并处理时,可将港澳的财产分给港澳一方,由其向内地一方作适当的金钱补偿;或者扣减港澳一方在内地财产的应得份额,将内地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分给内地一方。

  如判决子女由内地的一方抚养,可将港澳一方应分得的在内地的财产份额折抵抚育费用,直接处理给内地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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