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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东港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8-06-27 点击:0
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辩护人的身影,所谓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那么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下面深圳刑事律师就介绍如下: 
一、辩护人的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会见同通信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 
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代理申诉权。 
9、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辩护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权利也不相同。 

二、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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