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文件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流程?
根据 2017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的大致过程如下:
1. 关于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 关于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 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述示范文本规定了发包人逾期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格式文本不能完全替代双方当事人直接作出自主意思表示。换言之,该项责任是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而产生,不是法律或者行业规范强加给发包人的,本条的作用仅在于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操作确定下来。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此并未特别约定的,承包人不得依据格式文本条款主张应将其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