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全票通过
作者:肥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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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家暴坐视不理、充耳不闻?
或是当看客做吃瓜群众?
这以后在广东要行不通了!
7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细化了家暴定义,明确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完善了强制报告制度,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可分批多次作出;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多个亮点体现了广东特色。
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这是广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文明建设和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制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由省人大社会委组织起草并向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
2019年2月,社会委到省妇联调研,召开《办法》起草动员部署会,研究《办法(草案)》起草思路、框架内容和起草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表,落实责任分工,对做好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会后,社会委会同省妇联、中山大学法学院组成《办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组,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于2019年6月提出《办法(草案)》初稿。
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陈永康表示,《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价值引领;找准立法定位,体现配套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受理投诉和处置工作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努力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不做简单移植,切实找准广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客观情况、主要矛盾、实际需要,着力把法律和政策文件同我省实际相结合,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努力构建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
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的结果,也离不开各级妇联的共同努力、竭力推动。
亮点体现广东特色
省妇联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回应社会关切,彰显新时代价值导向,进一步细化上位法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制度规定,有利于配套上位法有效实施,加快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把广东省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地区之一。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评价指出,《办法》整体来看两个特点最鲜明:一是突出了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二是强调了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坚持受害人本位,把对受害人的救助放在首位。
《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呈现十大亮点,体现广东特色。其中包括
细化了家暴定义,明确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完善了强制报告制度,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
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可分批多次作出;
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100场反家暴宣教活动
接下来,全省各级妇联将做好《广东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学习宣传重点包括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办法》中反家庭暴力的制度设计、构建的反家庭暴力工作综合预防体系、《办法》关于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全社会的职责义务、《办法》关于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规定、《办法》的创设性内容以及对妇联工作提出的要求。
今年年底前,省妇联将对全省妇联维权干部进行专题培训,并开展一系列面向社会宣传活动,把《办法》宣传和做好2020年100场反家暴宣教活动民生实事结合起来。
努力构建
有广东特色的反家庭暴力防治体系
全省各级妇联在行动!
来源:南粤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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