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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班费计算方法及公式标准法律规定(含深圳广州东莞等)

作者:凤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0-09 点击:0

加班是我们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是否要额外支付加班费?如果要支付加班费的话,那加班费如何计算,计算公式是什么,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呢?下面和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什么是加班费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上述规定可知,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也是不同的。如果是正常工作日(如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加班的,其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不能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如果是周末加班的,其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不能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如五一、中秋节等),其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不能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
 
三、加班费如何计算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
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所谓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一般按照以下确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下面再了解一下以下三个小知识: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的日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
加班的小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
 
下面我们就可以根据加班工资计算公式直接计算了,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或者2倍或3倍)。
 
举例来说,比如职工王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如果单位安排该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一天加班8小时),那他的加班工资就应该为:5000(元)÷21.75(天)/8*8×300%=689.65(元)。
 
四、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当首先就存在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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