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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的微信转账分手后能否视为借款要求返还

作者:凤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9 点击:0
 
中国法院网讯(揭颖元春华余磊)70后大叔网恋90后女生,为满足女生需求,微信上发红包示爱,分手后因微信红包返还纠纷现身法庭。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情侣间的借款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女方偿还男方“微信红包”借款6580元。 
70后吕某在网上认识了90后女生黄某,并相互加微信好友,发展为情侣关系。此后,黄某对吕某经常嘘寒问暖,让吕某倍感暖心。黄某时则不时以手头拮据、应急需要等理由,向吕某索要微信红包。尽管,吕某经济并不十分宽裕,但对于小女友日常的一些红包的要求是有求必应,几个月内通过微信给予了七千余元。然而好景不长,吕某发现黄某对自己日渐冷淡,甚而还向其提分手要求,吕某遂向黄某要求归还其给予的钱款。黄某在微信信息上答应归还,只是未明示具体归还数额,突然某一天就把吕某拉黑并彻底断了联系。吕某故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示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的来源等客观证据证实,案件中吕某无法证实微信备注为“黄某”的微信信息、微信红包及转账明细即为本案当事人黄某,即便系同一人,但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的表示,进而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微信聊天备注为“黄某”的人与案件被告黄某是同一人,且其与黄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黄某应返还借款。 
二审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向管理微信支付的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微信接收方与案件被告方身份确系同一人黄某,案件被告主体明确适格。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虽然黄某未向吕某出具借条,但其曾以信息的方式回复了吕某,同意在某时间段归还所借款项,故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审中吕某只要求黄某归还6580元,对于类似的5.2元,52.00元以及其他小额的转款作出放弃。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黄某应归还吕某借款6580元。  
法官提醒:一、情侣之间的微信转款,在没有其他备注的情况下,转款金额比较特殊的含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数字,真实意思是恋爱期间的示爱、祝福、赠与,很难认定为借款。二、如若确实是借款给对方,要在转账附言备注是借款,当然最好是对方出具借条。三、如对方暂无法出具借条,就要及时与对方信息、语音或者电话确认,证明之间是借贷关系。四、反之,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之间应慎重考虑不要轻易以出具借条、欠条的方式表达忠诚或爱意。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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