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深圳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异地户口怎么在深圳离婚)
作者:凤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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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每年都有大批的来自五湖四海的男女到来深圳打工。随着外来人员的逐年涌入,现在可以说深圳大部分都是外来人员。打工夫妻有的因为分隔两地聚少离多,有的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离婚率在深圳越来越高。那外地人能不能在深圳办理离婚呢?如果可以办那又如何办理呢?本律师经常接到这类问题的咨询,下面就将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看完后还是不是很清楚,也可以致电本律师。
依据国家相关婚姻法律规定: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双方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即可。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双方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中只要有一项达不到一致,那就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方能解除婚姻。
因此,在深圳的外地人要想离婚同样有上述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这里的协议离婚与在户籍地的协议离婚还是有所区别。如果是在户籍地,那双方协议离婚直接去民政局办理就可以,而深圳的民政局只受理深圳户籍的人的协议离婚。外地人在深圳如想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下面就详细针对外地人在深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所需要资料及程序进行分别介绍。
协议离婚
如上所述,外地人在深圳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而不能去政局。
一、在深圳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外地人在深圳都可以办理协议离婚,要想在深圳办理协议离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当然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第二,双方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到一致。第三,在深圳已连续居住已满一年。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因此要想在深圳办理协议离婚,那必须有一方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才可以。那如何向法院证明你已经在深圳连续居住证满一年了呢?可以提交居住证来证明,如果没有办理居住证,则可以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开出居住证明。
二、办理协议离婚所需要材料
双方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有小孩的话还要提供小孩的出生证、有财产要处理的话还要提交相应的财产证明、离婚协议书、起诉状等等。
三、办理协议离婚的部门
深圳每个区都有法院,有的区下面还有法庭,市里还有个中级法院,那到底是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办理呢?这就看你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显示你在哪个区居住了,如果是在福田区,那就向福田区法院提出申请。
诉讼离婚
上面是在深圳的外地人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小孩及财产均已协商一致而进行的协议离婚,那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小孩或者财产无法达成一致的,那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通俗一点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离婚官司。它的程序和要求、资料相比协议离婚来说,要复杂很多。
一、在深圳办理诉讼离婚的条件。
1,当然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2,在深圳已连续居住已满一年。
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外地人在深圳就可以进行诉讼离婚,如果不能满足,那就不能办理,只能回老家法院处理了。
二、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资料
1、主体资料,向法院起诉离婚,必须要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在深圳居住满一年的证据。
2、起诉状,向法院起诉离婚,必须要起草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列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起诉离婚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状一式两份。
3、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想自己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必须要提交相关证据。首先是基础证据,结婚证,出生证(有小孩的话),没有这两个证据,连立案都立不了。其次,主张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那可以提交你方抚养小孩对小孩有利的证据以及你抚养小孩要支出哪些费用的证据以及对方收入的证据。主张分割财产的,那可以提交存在财产的证据。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并无固定样式,根据自己的主张搜集相关证据。
三、不得起诉的情形及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四、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a、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b、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c、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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