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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被抓后会怎么处理?
酒驾被抓一般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交警的猎虎行动查获,即正常查酒驾的过程中查获的,另外一种是酒驾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报警而查获。那这两种情况查获后该怎么办呢?酒驾被抓,交警当时肯定即会将酒驾人员予以控制,随后将会送至深圳醉驾处置中心处理,随后又会投送至相应辖区的看守所。
酒驾案件的处理流程?
酒驾人员送至看守所后,办案人员将会制作整理案件材料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过一至两天的审查后会移送法院审判。法院受理后将会视情节轻重审批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情节轻微的予以取保候审,情节严重的继续关押。随后法院将视情况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
什么情况下,酒驾要从重处罚?
根据酒驾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酒驾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汉族,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0时34分许,被告人贺某饮酒后驾驶粤B某号机动车在宝安区某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由被害人肖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和肖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贺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贺某驾车未按规定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驾驶电动车在禁××段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贺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被害人肖某受损伤均属轻伤二级。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贺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醉酒驾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但考虑本案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且事后被告人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贺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某
二一五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 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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