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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后离职被索赔50万

作者:阜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10 点击:0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员工谭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员工离职收到竞业补偿金 
谭某本是原公司掌握核心技术的工作人员,任职期间,与原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 
根据协议书约定,谭某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在任何企业(包含并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内担任职务;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参与公司业务项目相同或类似之生产或经营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协议还约定,谭某若违反协议义务,除返还已向公司领取的所有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补偿费外,还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谭某离开公司前一年工资收入的10倍。 
2016年1月,谭某从公司离职。据悉,谭某2015年在公司的年工资收入约10万元。谭某离职后,公司按约定陆续向他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违反限制遭遇百万索赔 
2016年11月,公司获悉谭某未经许可,在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另一家公司就职。而且,新东家还为谭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原公司发现谭某违反约定后,立即申请了劳动仲裁。原公司所在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很快作出裁决,要求谭某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并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随后,谭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该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谭某辩解称,他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违约金也过高,希望法院可以进行调整。 
但公司坚持认为,谭某在离职后不久到同类公司工作,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和公司的一致,因此,谭某违反了《保密协议书》的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算高。 
 
法院判决赔50万违约金 
近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谭某支付5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新东家为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依法认定其与谭某存在劳动关系。而谭某的新东家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根据《保密协议书》的约定,谭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依法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根据谭某的过错程度、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违约金为50万元。同时,法院还要求谭某应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来源:韶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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