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是否应当对该股东不实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高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设立公司时,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管是否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如需要,董事、高管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董事、高管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公司增资时,若董事、高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应当在出资不实股东不能承担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为公司增资时,公司董事、高管向股东催收出资是其勤勉义务的范围,因其未履行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出资不实的行为发生于设立时,因董事、高管无催收义务,故无须承担责任。
董事、高管仅在股东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为一次性责任,即当董事、高管赔偿的金额已经达到有限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能基于同种理由提出赔偿请求。
董事、高管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