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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患重大疾病婚前不告知 配偶可撤销婚姻

作者:福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6-16 点击:0

患有严重的传染性、遗产性、精神性疾病的能否结婚呢?下面一起了解一下:  
1、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该规定可知,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是禁止结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一些严重的遗传疾病和精神疾病。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  

2、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知,国家对于重大疾病能否结婚的态度是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由直接禁止结婚转变为允许结婚。出于优生优育及尊重配偶知情权考虑,民法典要求患病一方在结婚时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由对方考虑是否同意结婚。如果未如实告知对方,欺瞒对方进而结婚的,其配偶在知道事实后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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