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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借营业执照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福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5-25 点击:0
  
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出借营业执照,将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A实业公司支付原告张才平货款36942元。  
张才平经营五金店,从事五金建材买卖。2016年2月至12月张才平陆续向A实业公司发出石棉网、铁丝、钢筋等货物价值36942元。何光为A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A实业公司经营范围为工艺品成品。2015年下半年A实业公司将公司场地出租给张洪进行工艺品加工,张洪同时借用A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期间,A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有时也会打电话叫张才平送货给张洪。因货款一直未支付,张才平一纸诉状将A实业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是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证”,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管的依据。市场经营主体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行为是违法的。本案中,张洪借用被告A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同时被告A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会要求原告张才平给张洪送货。被告A实业公司虽未参与张洪的经营活动,但原告张才平作为善意第三人,通过被告A实业公司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张洪的经营活动为被告A实业公司的行为,且被告A实业公司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具有过错,故被告A实业公司对张洪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张才平向法院起诉时,既可以以A实业公司和张洪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选择他们之中一人为被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吉安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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