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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什么情况下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作者:福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1-09 点击:0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什么情况下丧失对前手追索权?深圳票据律师网接到网友类似咨询,下面和本网一起了解一下: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在下列情况下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1、不能出示拒付证明文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在提示承兑期间未提示承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超过票据时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因此如果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的,也将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如果是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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