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给"中间人" 不能对抗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作者:赣州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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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黄某夫妇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
徐某与黄某的表弟李某是朋友关系,两人通过李某相识。2019年9月10日,黄某夫妇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某借款50000元,并以两夫妇的名义当场出具了借条和收条。2019年9月11日,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将50000元转给黄某。黄某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借款到账后,徐某就要求自己通过中间人李某付了8500元,其中6000元手续费,2500元是押金,借款后黄某夫妇通过李某按照5176元还了五期的本息。徐某认为,其并未要求李某代替其收款,其也从未收到过黄某夫妇支付的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夫妇向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徐某按约定将借款5万元全额支付给了黄某夫妇,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多次催讨后,合理期限内被告仍未偿还,故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黄某主张的该笔借款发放后收取了6000元的手续费和2500元押金,并已经通过中间人李某支付了5期5176元的本息的抗辩,法院认为,系黄某夫妇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黄某夫妇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经济往来与本案有关,且徐某并不认可收取过黄某夫妇偿还的本息,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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