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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被拖欠货款如何向法院起诉

作者:高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6-07 点击:0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某店。  
经营者:李某。  
被告:罗某。

原深圳市宝安区某店系个体工商户,与被告罗某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模具。2017年1月14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5900元,此款2017年分期付款。截止庭审之日,被告尚欠货款9900元。 
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9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微信付款记录足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9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99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根据原告诉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某店支付货款99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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