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人是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变更须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一同申请变更。(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股东”不仅仅包括股权转让这一种方式。)。
(2) 上市公司和股份已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者托管机构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同时完成。股权受让人无须再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3) 股份未托管但已经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公司,因为持有股票者无须证明自己是真实的权利人就可以被推定为合法的权利人,根据股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记名股票的受让人可以单独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由于股东名册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登记记载事项,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公司可在章程或章程细则中对于股东名册变更所需材料加以明确。对此,笔者建议有限责任公司中可分为下列三种情况提交不同材料:
(1) 因股权转让申请变更的,如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则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公司变更,除股权转让合同外无须其他证明材料:如为向股东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由转让人向公司申请。除需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外,还须提供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明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 因继承取得股权的,可要求提供继承事实的证明,如原股东死亡医学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判文书等。当然,由于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因此如有特别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方式也应适当调整。
(3) 依法院裁判文书确定股东资格的,应当由实际股东向公司提交法院裁判文书,从而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