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海公司称,李某于2018年4月加入公司,2019年7月辞职,要求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据此,李先生于2019 年8 月发出无经济补偿的解雇通知,公司将其视为个人辞职。李某向公司索取绩效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目标绩效奖金”,奖金按照公司和个人的绩效发放。 2018年,公司亏损严重,当年并非所有员工都拿到绩效工资。劳动仲裁规定,未支付的奖金为未支付的工资,并裁定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无需支付绩效奖金,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货币补偿。
被告人先生李不同意原告的论点,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目标绩效奖金为2018年4月至12月的奖金。当时公司承诺在年底进行2018年目标绩效考核,并发放奖金,但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蒙受了损失。您无需支付上述奖金。
经审理,法院裁定,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按照双方签订的《雇佣协议》执行,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在内的报酬。因此,双方约定的目标绩效奖金为先生。一定是李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目标绩效工资按照公司绩效和个人绩效指标发放,绩效指标和目标绩效奖金发放原则请参见绩效政策。大海公司作为负责管理的用户,是张先生。您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您如何计算李的薪酬。大海公司在政策确认公司不存在相关业绩,未进行业绩指标评价,虽然公司提交审计报告证明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派对是它不是。规定上述目标绩效奖金和公司分配,并涉及损益的,大海公司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李的2018年目标绩效奖金没有依据。经法院会计处理,劳动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不合适,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大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法官释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小时工资。工资、部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工资。工资是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绩效工资纳入员工工资的,必须针对绩效工资的条件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如果没有绩效考核制度,但绩效奖金按时足额发放,奖金被视为职工固定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劳资双方就目标绩效奖金的支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会计准则和不支付奖金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绩效奖金的支付条件没有特别约定的,视为与公司的盈利能力无关。无论公司是否出现亏损,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用工并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绩效工资。